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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5-02-18 11:29:58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二00三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时正在上海影城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250485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8.64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各省市分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因此,效表决股数为35633044股,其中: 
  1、同意35633033股,占有效股权的100.0000%; 
  2、不同意10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3、弃权1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二、关于公司短期投资变现期限延长的议案 
  1、同意250485547股,占有效股权的100.0000%; 
  2、不同意1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3、弃权10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三、关于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的议案 
  1、同意250485547股,占有效股权的100.0000%; 
  2、不同意10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3、弃权1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02年12月5日刊登的公司临时公告“临2002-022”)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度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