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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09-23 10:33:25  证券时报

						      一、前言
     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第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第4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的。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旨在帮助投资者能够迅速、全面了解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内容和程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除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外,本公司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相关文件作出解释或说明。
     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如有任何疑问,应当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投资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释义
本公司、公司、股份公司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光贸易                  指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曾依次用名
                              杭州临安申光电缆工业公司、浙江临安申光电
                              缆化学总厂
博联技术                  指  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依次用名浙江
                              临安生物化工研究所、浙江工业大学临安生物
                              技术研究所
非流通股股东              指  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本公司的股票尚未在交
                              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包括杭州临安申光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林关羽、吴彩莲、临安博联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殷杭华、陈光良和汪军等7
                              位股东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股东
董事会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指  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申银万国、保荐机构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知》                  指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第32号《关于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
                              发[2005]第4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试点公告》              指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6月20日发布的《关
                              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事项的公告》
股权登记日                指  2005年7月19日,在该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股东有权参加公司2005年第三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概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改革意向和流通股股东的建议、意见,从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通过利益机制推动流通股股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出发,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编制了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要点如下:
    1、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其所持公司股票的上市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司股票,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得上市流通权的股票作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
    2、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股票总数:877.5万股。
    3、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公司流通股将获付对价4.5股。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5、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通知》要求对获得上市流通权的股票作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申光贸易在《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下列特别承诺:其现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60个月内,在任何价位均不上市交易;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若公司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未能达到或超过22元/股,即使在前述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也不上市交易。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000年,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37号文批准,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200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190万元以1: 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设立本公司,注册资本2,190万元。2000年11月10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份  类  别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发起      法人股               1,270.20                 58
   人股      自然人股               919.80                 42
          合     计               2,190.00                100
    2、2001年度利润分配
    200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12号文批准,公司以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560万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190万元增至3,750万元,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2002年3月8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份  类  别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发起     法人股                2,175.00                 58
   人股     自然人股              1,575.00                 42
          合    计                3,750.00                100
    3、首次公开发行
    2004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03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注册资本由3,750万元增加至5,250万元。该部分股票已于2004年7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4年11月12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  份  类  别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法人股                 2,175.00            41.43
    非流通股
               自然人股               1,575.00            30.00
  (发起人股)
                           小计       3,750.00            71.43
     已上市    社会公众股             1,500.00            28.57
     流通股                小计       1,500.00            28.57
            合     计                 5,250.00           100.00
    4、2004年度利润分配
    2005年,经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2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其中流通股股东所获转增的股票已于2005年4月7日上市流通。
    至此,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份  类  别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法人股                  2,827.50             41.43
    非流通股
               自然人股                2,047.50             30.00
  (发起人股)
                           小计        4,875.00             71.43
     已上市    社会公众股              1,950.00             28.57                               
     流通股                小计        1,950.00             28.57
            合     计                  6,825.00            100.00
    至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告》发布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五、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1、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占非流通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万股)       (%)          (%)
 申光贸易      2,583.75        37.86          53.00         法人股
 林关羽        1,218.75        17.86          25.00        自然人股
 吴彩莲          585.00         8.57          12.00        自然人股
 博联技术        243.75         3.57           5.00         法人股
 殷杭华          146.25         2.14           3.00        自然人股
 陈光良           48.75         0.71           1.00        自然人股
 汪军             48.75         0.71           1.00        自然人股
   合计        4,875.00        71.43         100.00          ——
    2、非流通股股东简介
    (1)申光贸易
    1992年7月9日,申光贸易之前身杭州临安申光电缆工业公司成立;1997年6月26日,杭州临安申光电缆工业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临安申光电缆化学总厂;2000年8月10日,浙江临安申光电缆化学总厂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2002年3月6日,浙江临安申光电缆化学总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同时变更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光贸易的股权结构为:过鑫富持有90%的股权,过生良持有10%的股权。经营范围为:对旅游、证券项目的投资;机电产品、五金、日用百货销售(目前只从事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管理)。申光贸易董事长兼总经理为过生良。
    (2)博联技术
    1999年8月31日,博联技术之前身浙江临安生物化工研究所成立;2000年7月20日,浙江临安生物化工研究所名称变更为浙江工业大学临安生物技术研究所;2002年3月27日,浙江工业大学临安生物技术研究所变更为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0万元。
    博联技术的股权结构为:过鑫富持有53%的股权;王莹持有40%的股权;孟庆梅持有7%的股权。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目前没有开展经营性业务)。博联技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章引日。
    (3)林关羽
    林关羽先生,汉族,浙江临安籍,出生于1962年2月7日,助理工程师,浙江大学研究生结业。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4)吴彩莲
    吴彩莲女士,汉族,浙江临安籍,出生于1963年11月22日。现任公司监事。
    (5)殷杭华
    殷杭华先生,汉族,浙江临安籍,出生于1965年10月18日,工程师,大专学历,毕业于杭州市化工系统职工大学。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6)陈光良
    陈光良先生,汉族,浙江临安籍,出生于1965年12月23日,工程师,大专学历。现任公司董事。
    (7)汪军
    汪军先生,汉族,浙江临安籍,出生于1972年2月18日,工程师,职高学历。现就职于本公司。
    3、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法人股东申光贸易和博联技术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过鑫富先生的控制;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彩莲女士为过鑫富先生之配偶。除此以外,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六、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截至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告》发布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过鑫富先生均不持有公司流通股,且在之前的6个月内没有买卖过公司流通股。七、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告》发布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均不持有公司的流通股,且在之前的6个月内没有买卖过公司流通股。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通知》的有关精神,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经保荐机构推荐,本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公司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各类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交流,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收集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走访了部分机构投资者;到部分证券营业部与流通股股东现场沟通;同时也听取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在“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下,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希望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有效提高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使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众公司,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
    1、基本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坚决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力争通过本次改革实现流通股股东所拥有公司股份的升值,同时兼顾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因本次改革而受损。
    2、基本假设
    若股权分置问题得以解决,则能使上市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众公司,真正实现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同价”的法理精神,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因此,一般而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将得以提升,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将共享改革成果。
    为了方案设计的方便,作如下基本假设: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的整体价值保持不变。                                
    定义  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本公司的价值为“价值Ⅰ”;股权分置改革后本公司的价值为“价值Ⅱ”,即:价值Ⅰ=价值Ⅱ。
    (二)对价方案
    1、对价的内容
    (1)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作为对价,向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877.5万股公司股票。
    (2)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票由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分享,其中每位流通股股东分别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数量的45%获付公司股票(即每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10股获付4.5股公司股票)。获付不足1股的余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规定的方法处理。
    (3)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公司股票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支付。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①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  本次改革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③  申光贸易特别承诺:其现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60个月内,在任何价位均不上市交易;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若公司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未能达到或超过22元/股,即使在前述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也不上市交易。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2、对价的测算依据和过程
    对价的测算以2005年6月17日公司总股本6,825万股、流通股总股份1,950万股为基础。
    (1)步骤一:确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的理论价格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价格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价值Ⅰ,公司的价值Ⅰ应由流通股市值和非流通股价值两部分构成。其中流通股市值等于流通股的市价和流通股股数之乘积;而非流通股的价值由于没有连续竞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此需以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确定。
    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厘定公司非流通股的价值,则:
    价值Ⅰ=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价值
          =流通股市价*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α
    其中α为净资产价值的调整系数。
    流通股市价取值:以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告》发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和《试点公告》发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公司流通股收盘价孰高为原则,流通股市价确定为15.98元/股。
    每股净资产为4.39元/股(已在公司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扣除了已派发的2004年度现金股利)。
    α的取值:在综合考虑公司流通股的市净率(2005年6月17日为3.61)、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流通股平均市净率(2005年6月9日为2.8)、上海证券交易所全流通上市公司平均市净率(2005年6月17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为2.6)、公司收购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尤夫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溢价倍数(3.35倍)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α取2.5。
    因此,
    价值Ⅰ=流通股市价*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α
          =15.98 1,950+4.39 4,875 2.5
          =31,161+53,503.125
          =84,664.125万元
    价值Ⅱ=价值Ⅰ=84,664.125万元
    由此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理论股价应为:
    理论股价=价值Ⅱ 总股本
            =84,664.125 6,825
            =12.41元/股
    (2)步骤二:确定理论对价总额
    在不考虑政策、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和公司经营情况变化等内部因素的前提下,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二级市场的理论股价应为12.41元/股。要保持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变,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公司股份形式的对价总额为:
      对价总额=(15.98-12.41) 1,950=6,961.5万元
      (3)步骤三:确定理论股票对价支付比例
      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非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向流通股股东赠予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获得流通权的对价。
      流通股股东理论获付比例=6,961.5 12.41 1,950=0.288
      (4)确定实际股票对价支付比例
      为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权益,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一致,将流通股股东获付比例确定为0.45。该获付比例下,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总额为10,889.775万元(按12.41元/股测算),较理论值增加3,928.275万元,增加幅度达56.43%。
      3、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万股)            (%)            (万股)             (%)
     非流通股                       4,875.00              71.43                 0                  0
     流通股                         1,950.00              28.57          6,825.00             100.00
          合     计                 6,825.00             100.00          6,825.00             100.00
      4、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将由改革前的71.43%降低至58.57%,原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由改革前的28.57%上升至41.4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改革前              增(+)减                改革后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万股)          (%)
             申光贸易           2,583.75        37.86          -465.075       2,118.675         31.04
             林关羽             1,218.75        17.86          -219.375         999.375         14.64
             吴彩莲               585.00         8.57          -105.300         479.700          7.03
 原非流      博联技术             243.75         3.57           -43.875         199.875          2.93
 通股        殷杭华               146.25         2.14           -26.325         119.925          1.76
             陈光良                48.75         0.71            -8.775          39.975          0.59
             汪军                  48.75         0.71            -8.775          39.975          0.59
                     小计       4,875.00        71.43          -877.500       3,997.500         58.57
 原流通      社会公众股         1,950.00        28.57          +877.500       2,827.500         41.43
 股                  小计       1,950.00        28.57          +877.500       2,827.500         41.43
      合   计                   6,825.00       100.00              -         6,825.000        100.00
    5、支付对价对公司有关指标的影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九、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程序
    (一)程序
    1、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公司就股权分置改革与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交流。
    2、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意见。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由保荐机构出具保荐意见,由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专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文件,同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5、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修订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发表意见。
    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批准修订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由保荐机构出具补充保荐意见,由专项法律顾问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7、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对修订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补充保荐意见、专项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修订后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等文件。
    8、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至少发布三次会议催告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发布三次征集投票权的催告公告。
    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10、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公司股票停牌。
    11、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获付的股票无锁定期。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流通股股东获付的股票上市流通日起获得流通权,并按照各自的承诺分步上市流通。
    (二)重要时间提示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召开日:6月26日。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公告日:6月28日。
   3、公司股票复牌日:6月29日。
   4、股权登记日:7月19日。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召开日:7月19日。
   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公告日:7月20日。
   7、公司股票停牌:7月20日至8月5日。
   8、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间:7月21日至29日。
   9、股东大会三次催告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三次催告日期:7月21日、22日和25日。
   10、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8月1日至5日。
   11、现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8月5日。
   上述为预计时间安排,若政府有关部门、深交所对上述有关重要时间作出新的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根据其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导致时间变更,则公司将以公告的形式另行通知,敬请投资者留意公司的有关公告。
    (三)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以下安排:
    1、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至少发布三次会议催告公告;
    3、临时股东大会对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批准,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为方便流通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三种表决方式;
    5、公司独立董事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发布三次征集投票权的催告公告;
    6、公司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网络投票时间为5天。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国内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实施效果尚需时间检验。因此,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主要为:
    (一)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为公司重大股权结构变动事项,是影响其二级市场股价的重要因素之一。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决定因素复杂,除主要受到公司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影响外,还受到国家经济、政治、投资政策、利率政策、投资者心理、供求关系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以上因素均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使流通股股东面临投资风险。
    (二)面临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不确定的风险
    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需经过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创新性和复杂性,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能否顺利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存在不确定性。
    (三)股权分置改革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风险
    为了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将支付多项费用,且其中某些费用的支出目前无法准确估计,因此,存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风险。
    (四)股权分置改革不能顺利实施的风险
    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无法实施。
    以上都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鑫富药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其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将成为原流通股和原非流通股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下,公司市值最大化将代替净资产值最大化而成为原非流通股股东追求的目标,使鑫富药业各类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利益机制上得以构建。
    股权分置改革后,在统一的市场定价机制下,鑫富药业各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将更切实地关注公司利润的提高、财务指标的改善、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决策主体作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效率,提升公司业绩。
    随着鑫富药业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兼并收购机制的功能将显著加强,控制权市场治理机制开始生效,这一方面促使大股东和管理层在被收购的市场压力下不断加强经营,提升业绩,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公司利用股权并购机制作出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
    综上,鑫富药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消除原非流通股与原流通股的制度差异,构建起各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鑫富药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减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信心。
    十二、保荐机构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截至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告》发布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保荐机构不持有公司的流通股,且在之前的6个月内没有买卖过公司流通股。
    十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当事人
    改革主体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angzhou Xinfu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过鑫富
    住所:              浙江省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邮编:              311301
    电话:              0571-63759205                                
    传真:              0571-63759225
    联系人:            袁峰
    网址:              www. xinfupharm. com
    电子信箱:          yuan@xinfubiochem.com.cn
    保荐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171号
    邮编:              200031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        张宏斌、金碧霞、吴薇
    项目主办人:        缪晏
    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沈田丰
    住所:              杭州中山北路310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楼
    邮编:              310003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经办律师:          沈田丰、张立民
    十四、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申银万国出具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及《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征集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报告书(修订)》
    5、公司《章程》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