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H股及或A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公告2023-05-30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 H 股及/或 A 股股份之一般
性授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第 19A.38 条及第 13.36 条的规定,为增强经营灵活性及效率,万科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科”)第十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 H 股及/或 A 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
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时公
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及/或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各自 20%的新增股份。具
体如下:
一、授权内容
为把握市场时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批准的人士
及其转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内全权处理本议案项下的股份发行有关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
配发及/或处理本公司新增 H 股及/或 A 股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
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股份的权力。
(二) 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认股权证、可转
换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等购股权)新股数量不得超过:
1.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 H 股数量的 20%;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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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 A 股数量的 20%。
(三) 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决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
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
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四) 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
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
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五) 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与发
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
序,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六) 根据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对上述第(四)项和第(五)
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七) 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
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授权期限
除已于相关期间就发行 H 股及/或 A 股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而该发售
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
期间。
“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
(一) 本项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当日;
(二)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三) 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给予授权之日。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批准的人士及其转授权人士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并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的一切必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审慎的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
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发行不超过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 A 股数量的 20%。公司已据此制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1 亿
股 A 股股份的方案,目前正在推进当中。本次关于发行 A 股一般性授权为提请股东大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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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给予的发行 A 股的一般性授权重续,即在本次授权的“相
关期间”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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