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23-11-1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以及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回购部分A股股份的用途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
将全部用于出售。后续如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途,亦考虑将部分回购股份用途
调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方案,是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回购方案合理、
可行。
3、公司拟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20元/股(含)。公司拟用于回购的金额,
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本次回购方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独立董事:
吕冯美仪
张光华
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