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泛海: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京师字 54432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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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桥东南角
泛海国际售楼处二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桥东南
角泛海国际售楼处二层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栾先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2
人,代表股份 3,102,773,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7123%。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
3,073,426,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4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82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9,346,91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648%。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将列入议程的议案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98,18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20%;反对 4,591,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 3,098,18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20%;
反对 4,591,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8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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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 3,089,012,8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565%;
反对 13,76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3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 3,097,940,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42%;
反对 4,8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57%;弃权 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 3,089,012,8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565%;
反对 13,76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3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 3,097,951,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46%;
反对 4,82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53%;弃权 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会议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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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36,21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87.1965%;反对 4,821,5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8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丁永聚
负责人:张凌霄
承办律师:马磊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