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鸿园法意字第 1016 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 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3-045),又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 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 50 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截止 2023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本次会议,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9 人,代表股份 137,331,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9,386,862 股的 45.87%。剔除股东广东德 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29,938,686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07,392,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9,448,176 股的 39.8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34,599,2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6%。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29,938,686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04,660,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732,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732,1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具体议案为: 审议: 议案一(1.00)、《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议案二(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三(3.00)、《关于 2023 年度惠州蓝微新增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议案四(4.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劵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及统计数。据此,公司合并了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4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1、《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项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结果 表决情况 107,279,327 99.89% 113,390 0.11% - -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618,806 95.85% 113,390 4.15% - -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项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结果 表决情况 107,272,127 99.89% 120,590 0.11% - -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611,606 95.59% 120,590 4.41% - - 3、《关于2023年度惠州蓝微新增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项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结果 表决情况 107,272,127 99.89% 120,590 0.11% - -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611,606 95.59% 120,590 4.41% - -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项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结果 表决情况 106,061,211 98.76% 1,331,506 1.24% - -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400,690 51.27% 1,331,506 48.73% - - 本次会议提案一至三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2 号楼 22 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蒋 枞 经办律师: 王静海 蒋 枞 王静海 严东新 严东新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