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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0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皖径律证券字(2023)第 002 号

致: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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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
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必备的法
律文件,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公司
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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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
     (五)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六)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
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以 4.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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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安徽丰原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除 38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十)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由于 2 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5,000 股限制性
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资
格的 2 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85,000 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等相
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公司有
权购回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售性股票 85,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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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拟回购数量(股)       股份登记日期               备注
 张宏博              35,000           2022 年 10 月        个人主动辞职
 姚亮                50,000           2022 年 10 月        个人主动辞职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32,111,23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不实施公积

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03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 85,000 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支付的回购款项为:4.03*85,000+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7,688.25 元。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待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登记手续。
     因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减少,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相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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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
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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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冉广杰



                                                经办律师:常合兵



                                                经办律师:洪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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