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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9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
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信息的 24 小时内。本制度所称“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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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
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
定的信息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和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
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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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
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是履行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和敦促本部门或所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
理;
   (二)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事
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四)负责和敦促所在部门或所在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各部门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该部门的信息联络人,负责该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信息披露
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该单位的信息收集、汇总、
报送等具体事项。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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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
单位应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负有监
督管理责任,统筹所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事项管理,会同各
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主要
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制度修编、协调人员调配、接收重大信
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呈报并提出信息披露建议。董事会办
公室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与联络人保持日
常联系、接收和管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负责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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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第 3、4、5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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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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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本条第 1、7、8 项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
报告;
    2、本条第 2 至 6 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属
于获批年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署或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重
大合同,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一次性签署本条第 1、2 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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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次性签署本条第 3、4、5 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
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
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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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6.1.2 条的规定。
    (八)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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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
负责人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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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
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10、破产。
   (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环境、生产及产
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
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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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事项。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相关材料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件起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事件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事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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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
序,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可以直
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
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
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如达到信息披露标
准,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完成内部审
核方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
后,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担任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还负有督导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完成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
组织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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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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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
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9 年 4 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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