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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9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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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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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
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包括
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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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股东大会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
道。
   (二)网络平台
   1.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2.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地址,当官网地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3.公司应对官网进行及时更新,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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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
   5.公司应通过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三)分析师会议、接待分析师调研和路演
   1.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参与上述
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
关业务人员。
   2.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
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3.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
资者发出通知。
   4.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四)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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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①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②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③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④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
关注或质疑;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3.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发布
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可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
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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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联系电话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联系电话设在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回答投
资者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需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七)其他方式
   1.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以响应投资者投后管理需
求的其他形式,如定期交流、提供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告
文件、查阅股东名册等。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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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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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筹备股东大会。
    (三)定期下载股东名册,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公开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反馈。
    (五)筹办投资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具体事务,包括筹备
和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回答投资
者、分析师咨询;安排和接待投资者来访和调研,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拟定互
动易回复,解答投资者疑问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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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共关系,包括完成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上市公司协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与
财经媒体保持沟通,对接安排采访及审核报道内容等。
    (七)提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编建议。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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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前置审阅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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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视情况聘请财经公关、咨询机构等
专业机构为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支持性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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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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