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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1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 1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2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 4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 5 -

第六章 附则........................................................................................................... - 6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美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1-
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 要 性 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政策及 架 构 和 设
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以制定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向董事 会 提出 建
议,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 要 评 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制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 钱 利 益 、

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公 司 支 付 的
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公司其他职位的 雇 佣 条 件

及是否应该按表现而制定薪酬等;

    (六)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目标方案、考核结果;

    (七)审议公司员工收入分配、福利等重大制度;

    (八)监督、评估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 内 部 审 计

部门负责人除外)的考核及薪酬体系建设及执行效果;

    (九)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 止 职 务 或
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 有 关 合 约

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十)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 及 的 赔 偿
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 确 定 , 有

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2-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 所 定 义 )

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十二)审议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 股 份 计 划

的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 、 本 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议 事 规 则 及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投 票 权 ;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 获 得 所

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 , 熟 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 行 职 责

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 易 所 的

相关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3-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
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 标 的 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 测 算 依

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4-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 职 和 自 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 管 理 人 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5-
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待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所审议的事项及决议,包括董事所提出的疑
虑或异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委员会秘书(通常
为公司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
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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