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3-4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7 月 27 日 (星期四)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 9:15 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 座 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安丰收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4 名,代表股份 931,117,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 共 23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71%。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 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安丰收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096,81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343,808 股。 表决结果:安丰收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 非独立董事徐永明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80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805 股。 表决结果:徐永明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3 非独立董事张旭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234,78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481,779 股。 表决结果:张旭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非独立董事付月朋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77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768 股。 表决结果:付月朋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独立董事哈刚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51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508 股。 表决结果:哈刚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独立董事王英明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48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477 股。 表决结果:王英明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独立董事袁知柱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494,46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741,466 股。 表决结果:袁知柱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海燕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4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407 股。 表决结果:由海燕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王亚良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356,38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377 股。 表决结果:王亚良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3.03 非职工代表监事鲁忠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 930,494,48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741,478 股。 表决结果:鲁忠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冯宁、黄潇然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