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www.brlf.com.cn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杨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 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如期召开,由董事程杰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818,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2.69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348,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1.6737%。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33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80,88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532,004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 76,348,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6737%。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 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582,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85%;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6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9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1%;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9%;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3.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4.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5.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54,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3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67,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6%;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7.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90,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3.977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893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40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2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44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9.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34,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820%;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42%;弃权562,4OO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7%;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5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53%。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6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77,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36%;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李 清 律师(签章):杨 磊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