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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6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3-39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27)、《兴

业矿业:关于取消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3)、《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37)。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 2023 年 5 月 15 日(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81人,代表股份
678,124,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10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62,738,3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7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
人,代表股份15,385,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8375%。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9人,代表股份15,385,89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5,385,89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75%。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75,864,8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8%;反对2,136,626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弃权1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26,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3156%;反对
2,136,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69%;弃权122,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675,259,5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6%;反对2,864,626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521,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1.3815%;反对
2,864,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618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675,864,8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8%;反对2,136,626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弃权1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26,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156%;反对
2,136,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69%;弃权122,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75,864,8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8%;反对2,243,726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26,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156%;反对
2,243,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30%;弃权15,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同意673,909,5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5%;反对4,214,626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71,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072%;反对
4,214,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2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74,531,89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3%;反对3,354,92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7%;弃权237,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93,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518%;反对
3,354,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052%;弃权237,401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