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披
露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1
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计划的,应当在交易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口头回复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2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公
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3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予
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相关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除非相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
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