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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路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披

露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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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计划的,应当在交易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口头回复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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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公

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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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予

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相关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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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除非相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

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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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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