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
究和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风险控制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风险控制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和工作便利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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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二)审查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三)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
(五)对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方面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视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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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统一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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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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