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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修订稿)2023-10-18  

                                               万泽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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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
办公室承担,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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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职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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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对本实施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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