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9-29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3-097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
为下属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及项目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
17.9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17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16)《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钛白”)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商银行”)
申请授信 1,400 万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上述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与莱商银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南京钛白最新一期对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 30,000 万元,本次
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 18,600 万元。本次南京钛白为徐州钛白提供
担保 1,4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 17,2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
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
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
构图如下: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62,781,350.43 1,184,856,498.65
负债总额 423,729,414.52 406,479,310.6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27,000,000.00 207,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413,974,063.90 396,302,085.29
净资产总额 739,051,935.91 778,377,188.04
营业收入 525,010,334.38 1,251,483,767.63
利润总额 -47,320,215.53 -33,869,334.92
净利润 -40,222,183.20 -19,580,546.93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债权确定情形
发生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超过主债权最高债权额的债
权余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折
合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万元(小写)¥14000000.00(外币业务
按照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2)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
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
部费用;(3)外币业务,甲方按主合同约定币种承担保证责任,按
照债权清偿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的金额超出本合同约
定的本金余额部分。
甲方理解并确认,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前述第(1)
项约定的本金余额、第(2)项约定的全部费用及第(3)项约定的外
币折算人民币后超出约定的部分三项约定之和。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担保份额
甲方在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乙方有权请求任
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
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备用证的保
证期间为乙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乙方与债务人就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
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16)。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8.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98.8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1,900万元
(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
的27.65%。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