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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能化: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07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盈 兰州 非诉字第 LZ173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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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0931-8440095 传真(Fax):0931-8440267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盈 兰州 非诉字第 LZ1730-4 号


致: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能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栋、寇志超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下
简称“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甘
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予
以公告。

                                   1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朱新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文 件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2,785,076,2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347,213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2.18%。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投票股
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同意 2,783,409,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反对 1,6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


                                            2
     同意 99,130,113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 投资者所 持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5%;
     反对 1,6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窑煤集团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并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同意 2,784,71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
     反对 3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
     同意 100,434,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
     反对 3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由二名律师、一名监事和二名股东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普通议案的赞成票比例超过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   杰                                经办律师: 王        栋




                                                          寇   志    超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