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9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2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3,973,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16%。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3,973,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16%。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06,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 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对 -2-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反 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詹冰洁、唐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4-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