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詹冰洁、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2 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 0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 0 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3,973,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3.6616%。(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第 2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 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 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2 日,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本次股东大会莱 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 3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第 4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043,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3%; 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3547%;反对 1,9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45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31 条 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第 5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 6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进 经办律师: 詹冰洁 唐 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