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23-02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
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 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 年 4 月
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 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2014 年 11 月粤宏远
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 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经核,粤宏远 2014 年 11 月发布《关于
参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合作经营的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
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 45%、15%股权,上述公告
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 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 15%股权
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 2022 年 1 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2022 年 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宏泰
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某江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王某江受让纳
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债权款 2316.237 万元,上述垫资截至 2023 年 5 月才全额收回,经查,前述垫资形成
财务资助,粤宏远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粤宏远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粤宏远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
周明轩作为粤宏远董事长或总经理、鄢国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
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连莹作为粤宏远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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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
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整改报告;同时加强管理,防范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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