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11-1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辞职、职
务变动、退休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
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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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商有光
202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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