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3-65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解释第 16 号规定的“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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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根据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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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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