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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2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
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
留授予部分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26 名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部分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
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