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202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3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3-06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11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867,354,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9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722,094,1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9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145,260,5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
4.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
32,634,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
5.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君信经纶君
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67,161,3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7%;
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2,44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7%;
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转让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87.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关联股东名称 存在的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16,048,336 回避表决
《关于转让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
任公司 87.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42,219,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944%;
反对 9,086,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00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547,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559%;
反对 9,086,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郑海珠、刘伟华
(三)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3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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