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后)2023-07-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与价值分配的
和谐统一;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制度机制的牵引,聚合优秀
人才加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存续与锁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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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待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
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三)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
公司上一年度末登记在册的正式员工。
参加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员工名单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和业绩变化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选定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当期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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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
1、从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中提取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
“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计划提取 10 年,即 2015 年至 2024 年,公司每一
会计年度均按照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提取“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
分别作为第一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2、员工其他合法薪酬;
3、员工融资或其它自筹资金。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
1、二级市场购买;
2、参与认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融资时发行的证券;
3、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自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自
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其它方式获得股
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首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
票规模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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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确定办法为:
1、“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决定。每一持有人应分配的
金额根据提取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总额和分配比例计算确定,按规定扣除
个人所得税后,按照每 1.00 元 1 份的标准,计为其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
2、如果同时通过其它方式筹集资金的,每一持有人出资的比例,应等于其
分配自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的份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在 2015 年至 2024 年的十年内,滚动
设立各期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二条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存续期为 24 个月,如当期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则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自动调整为 48 个月。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
起计算。
第十三条 在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决定
员工持股计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持有的股票数量、是否存在
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公司应予公告。
第十四条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应
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清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
前,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后,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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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标的股票方式获得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
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2)通过其它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设立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它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发表
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
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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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3)、(4)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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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人会议应以出席人持有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50%以上有
效。
(3)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视为废票。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需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50%以上同意通过。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各期员工持
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
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
新委员。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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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和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清算与分配;
(5)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7)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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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
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
委员会委员签字。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
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
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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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义务
1、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风险,自负盈亏;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存续期内,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框架范围内的具体方案
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方案的变更调整,须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应由管理委员会清算,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当某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方案的终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行退出和
转让。
第三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存续期间,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发生如下
情形之一的,不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管理委员会有权无偿收回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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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给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
的员工、收归公司所有或采取其他符合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精神的处置办法;且公司有权追诉员工已分配取得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给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收归公司所有
或采取其他符合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的处置办法。
如该员工为新增对象,则还需提交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定。
(1)因违法行为被刑事逮捕、判处刑罚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给公司经
营活动、声誉及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
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的;
(4)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5)截留、转移、违规使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
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6)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类似或相
关联的各项业务;或离职后 1 年内,到公司竞争对手任职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
服务的;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
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持有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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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人职务变更的;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4)持有人主动离职,或与公司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
(5)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第四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分配当期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
(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
会可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市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融资、买入和卖出标的股
票、向持有人分配现金资产等,但相关买卖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四)在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决定员工
持股计划到期后的清算分配方式,可选择现金清算或将到期扔持有的股票过户到
个人名下。
第七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和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
(一)授权董事会解释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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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三)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和实施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授权董事会确定、调整参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分配
份额;
(五)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
股计划资金来源形式;
(六)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
股计划股票来源形式;
(七)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
(八)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九)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被强制转让情形时,所持
权益归属问题;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其它事宜,超出本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章 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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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尚未完成清算及尚未实施的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部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清算分配完毕后,本
办法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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