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23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3 年 6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11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制度编号:
LAT-DSH-019-(第二版)-2023
2023-11-22 发布
签发:张 政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LAT-DSH-019-(第二版)-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若战略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一人,由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经营、财务部门经理为投资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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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
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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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该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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