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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炼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23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3 年 6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11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制度编号:



                     LAT-DSH-019-(第二版)-2023




                                                   2023-11-22 发布

                                                   签发:张      政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LAT-DSH-019-(第二版)-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若战略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一人,由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经营、财务部门经理为投资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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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

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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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该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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