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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炼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23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3 年 6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11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制度编号:



                     LAT-DSH-020-(第二版)-2023




                                                   2023-11-22 发布

                                                   签发 :张 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LAT-DSH-020-(第二版)-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并且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需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若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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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即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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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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