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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1-2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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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
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
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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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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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挂靠在董事会秘书室,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三) 检查公司财务;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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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的报告;
    (二) 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
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 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 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
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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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2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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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
告知董事会秘书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
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
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
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
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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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
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
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
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董事会秘书可
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室代为保管。


                  第五章   监事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
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
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
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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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
况,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签字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且
签字同意该决议的监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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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
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
料,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的决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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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
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SGSSZ00009)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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