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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2023-10-31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 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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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
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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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
况;
    (三)董事、经理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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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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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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