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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2023-10-31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 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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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
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是否损害股东利益依据经营判断标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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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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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申请回避或由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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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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