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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5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3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发
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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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1,657,410,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441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3 年 7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437,805,8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412%。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9,46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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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99.7254%;反对 5,4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582%;弃权 344,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08,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061%;反对 5,4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53%;弃权 344,1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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