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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2023-08-0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管理办法
    (经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
“反洗钱”)工作,建立和实践风险为本的方法,有效预防洗钱
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期
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法人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
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
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恐怖融资,是指为了预防通过金融手段向从事
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或者帮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
织或者个人募集、管理或者转移资金的犯罪活动,依法制定和实
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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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并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
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
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
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
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
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
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反洗钱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
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
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
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
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建设反洗钱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
反洗钱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
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七条   公司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反洗钱
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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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
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

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
划单位或个人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
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的反洗钱管理制
度。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权责明晰、制衡监
督的原则,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
钱办公室、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反洗钱管理架构,并建立
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反洗钱管

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五)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
件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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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其反洗钱

管理的部分职责。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反洗钱管理
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行反洗钱管理职
责,并督促整改;
    (二)对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阅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和重大风险事项报
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审阅公司洗钱风险
评估报告;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牵头负责公司洗钱风险
管理工作,对公司反洗钱管理的有效实施负责,其有权独立开展
反洗钱管理工作,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反洗钱管理情况。公司
应当确保公司总裁能够充分获取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所需的权
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利益冲突
并由公司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备
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统一领导、组织、部署、协调
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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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小组应当由总裁任组长,组员由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相

关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审核洗
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批;
    (三)审批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一般规章和具体规范,并对
其有效性负责;
    (四)审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管理工作报告;
    (五)推动公司反洗钱管理文化建设;
    (六)建立并及时调整公司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公司
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公司反洗钱管理中的职
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八)组织落实公司反洗钱系统和数据治理;
    (九)组织落实公司反洗钱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十)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牵头开展洗钱风险
管理工作。反洗钱办公室负责人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担
任,日常工作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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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
序;

    (二)持续检查公司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
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公司反洗钱管理的宣传、培训;
    (四)识别、评估、监测公司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洗钱风
险的措施和建议,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公司业务部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工作、业务(含
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
    (六)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
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涉嫌洗钱犯罪线索;
    (七)完善公司反洗钱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需求、
监控参数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公司反洗钱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九)负责公司总部反洗钱管理的监管联系和监管报告,以
及监管检查、审计、调查的配合工作;
    (十)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反洗钱业务合规管理岗,负责公司反
洗钱管理方面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制度建设、业务
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反洗钱考核、案件管理
等。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一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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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监管要求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
      (二)关注洗钱风险对公司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其他各类风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并在考虑风险关联性的基础
上,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
平;
      (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实施部门,
对公司反洗钱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负
责。公司各部门应配置符合监管要求、并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的
资源负责本部门的反洗钱管理的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
负责实施或配合公司反洗钱办公室进行反洗钱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部门为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业务部门,包
括但不限于零售财富委员会、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资产管理分
公司、研究所等。
      第十七条 公司零售财富委员会是公司经纪业务反洗钱管理
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公司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将
反洗钱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中;
      (二)指导、监督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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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实施公司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履行反洗
钱义务;

    (三)拟订、修订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经纪业务的反洗钱管
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在分支机构属地人行对其提出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下,指导、协助、监督公司
分支机构制定、修订各自的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
序;
    (四)持续检查公司分支机构对公司和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情况及时预警、
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的宣传、培训;
    (六)识别、评估、监测公司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提出控
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
    (七)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等工作;在分支机构属地人行对其提出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时,指
导、协助、监督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八)指导、监督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的监管联系和监
管报告,以及监管检查、审计、调查的配合工作;
    (九)结合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分支反洗钱
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
    (十)为分支机构选用符合标准的反洗钱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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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为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的培训提供支持;
    (十二)协助公司对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进行绩效考核;

    (十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
及研究所分别是投资银行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研究与咨询业
务的反洗钱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制订与本部
门业务相适应,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反洗钱管理管理制度,且确保
其有效实施;将反洗钱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发、流程设计、业务
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履行其业务范围内客户尽职调查、客户洗钱
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洗钱风险自评估、反洗钱知识宣传与培训、
业务监控名单比对、回溯调查、系统建设等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
人力资源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公司反洗钱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反洗钱管理职位、
职级和职数;
    (二)为公司选用符合标准的反洗钱管理人员;
    (三)对公司拟聘用员工和拟选用的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背
景调查;
    (四)为公司反洗钱管理的培训提供支持;
    (五)建立反洗钱管理个人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信息技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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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升级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为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
持;
    (三)负责公司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公司反洗钱管理其
他相关电子化信息的保管和处理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数智运营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信息技术
支持协助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负责公司反洗钱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数据管理工作;
    (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络金融部是反洗钱管理的支持部门,其
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公司在官网、APP 端、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反洗
钱公告信息;
    (二)根据公司相关业务制度,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线上开
户渠道引入、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
    (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审计监督
部门,主要负责对反洗钱管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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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协助部门,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或者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
行背景调查,协助评估洗钱风险;
    (二)协助做好向董事会履行反洗钱管理工作相关重大事项
的报告、审批程序;
    (三)对涉及公司及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的负面新闻报道进
行监测,发现反洗钱管理舆情风险事件的,立即向公司合规管理
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支持部
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公司反洗钱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二)处理公司反洗钱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
    (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结算托管部是公司反洗钱管理的支持部
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处理公司反洗钱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结算托管事项;
    (二)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制定全
面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时统筹考虑洗钱风险管理,将洗钱

                            11
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与全面
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
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
资金、系统等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原则上自评估的周期
应不超过 36 个月。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
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
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
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
风险。
    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情况及应当采取的
措施,并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根据
信息敏感度及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
程度,制定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建
立健全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递。

                  第四章 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客户身份尽职调
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勤勉尽责,识别并核实客
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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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
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

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为空壳银行等违法违规主体开立
账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
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风险较高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
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
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无法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的,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
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风险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
告。

                 第五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面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建立
健全和严格执行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设置风
险评估指标,制定风险评估方法,划分风险等级,开展客户洗钱
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公司唯一的风险等
级;并根据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
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主管理原则,确定客户洗钱
风险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综合评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并定
期审核和根据客户风险因素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实施客户风

                             13
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基

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客户及其账户采取不同的尽职调
查和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第六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理的单笔
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
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及员工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
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构建以客户为单位的交易监测体系,

交易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公司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包括客户的交
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行业及公司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经营数据,
重点参考证券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结合客户的身份
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为特征,建立与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
监测标准,并根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及洗钱风险的变
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
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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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中心报告。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完整记录
可疑交易分析排除或者上报的全过程,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第七章 反洗钱监控名单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公司反洗钱监控名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
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三)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
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监控名单;
    (五)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
或者人员名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反洗钱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监测,不涉及资金交
易的应当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
    公司反洗钱监控名单调整时,公司应当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
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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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时监测和回溯性调查应当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精准匹配的自动识别工

作,或者先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初步筛查,再
通过人工分析完成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最终识别工作。
    交易的回溯性调查可以采取信息系统实时筛查与后台数据
库检索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四十三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
者其他资产与公司反洗钱监控名单相关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立
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与公司反洗钱监控名单匹配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分支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二)暂停金融交易;
    (三)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
    (四)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五)依法冻结账户资产。
    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客户与公司反洗钱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
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持
续交易监控。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
施,履行报告义务,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

                            16
查、侦查,以及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

          第八章     信息系统和反洗钱数据、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客户为单位,覆盖公司所
有业务(含产品、服务)和客户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及时、准确、
完整采集及记录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监测及报告,并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持续优化升级系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循保密原则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合
理配置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岗位对公司对反洗
钱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确保各级人员有效
获取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满足反洗钱管理工作需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管理数据治理,建立健全
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外部数据,

用于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及报告。反洗钱管理数据的存储
及使用应当符合数据安全标准,并满足保密管理要求。
    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设置信息壁垒,阻止或者影响其他法人金
融机构正常获取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第九章 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
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统筹考虑保存范围、方式和期限,确保客户

                             17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准确、完整、安全、保密。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开户文件和客户身

份证明文件等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工作过
程中收集和获取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客户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
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
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逐
步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
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缺
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和管理机制,应当
确保足以重现和追溯每笔交易,便于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调查
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或者一次性交易
记账后应当永久保存,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
存二十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的,应当按最长保存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种介质
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
的,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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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限届满,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有关资料,包括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当继续

保存至反洗钱调查结束为止。
    第五十一条   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记录以及包含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介质移交给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十章     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检
查、审计制度,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反
洗钱管理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
改,保障公司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检查结果
应当与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绩效考核和管理授权挂钩。
    由公司反洗钱办公室牵头实施的反洗钱专项检查为合规检

查的一种类型,相关检查程序适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检查办法》。稽核审计部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
作实施稽核审计,并督促整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结果每
半年向反洗钱办公室报送,并由反洗钱办公室对外报送。

                 第十一章    反洗钱信息保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保
密原则,非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及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反洗钱管理保密资料和信息。

                               19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公司外部单位,以及公司内部与反洗钱
管理保密资料和信息无关的部门、分支机构。

    本条所称个人,包括公司外部人员,以及公司内部与反洗钱
管理保密资料和信息无关的员工。
    本条所称反洗钱管理保密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资料;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三)客户交易记录;
    (四)大额交易报告;
    (五)可疑交易报告;
    (六)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所获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资料和信息;
    (七)客户账户、资产因涉嫌洗钱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执行的资料和信息;
    (八)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记录的资料和信息;
    (九)其他有关反洗钱管理的保密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管理工作
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收到洗钱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和举
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网络传输反洗钱管理保密资料和信
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20
    第五十七条   查阅、复制反洗钱管理保密资料和信息的,由
申请人提出并完成审批、登记手续,具体按照《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
训,具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执行。宣传和
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管理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
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等。
    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
和公司安排,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章    配合反洗钱监管


    第六十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反洗钱监管部门
依法建立正常和畅通的联系渠道,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监管部门的
沟通协调、信息报送、监管配合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
门要求的时限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资料和信息: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
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管理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21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
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

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公司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撤销的,应于信息变更手续
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工作;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
告:
    (一)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处罚;
    (二)从事或者其客户从事或者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罚;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证
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的具体要求,通过 OA 流程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半年度和年度反
洗钱年度报告、报表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反洗钱监管部
门的监管检查,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妨碍、干涉检
查工作。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资料、信息和配合监管检查过程

                            22
中,应当对报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和时效性负责。

    前款所称监管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质询、约见谈话、风险评
估、审计、监管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接受监管检查过程中,应当按
照监管检查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
和信息。
    公司及分支机构员工接受监管部门询问的,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陈述,并审慎核对询问笔录无误后,签名确认;笔录记载错
误的,应当与笔录记录人沟通更正。
    对反洗钱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过程中依法封存的文件资料,
不得擅自拆封、转移、隐匿或者篡改、销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
立即部署整改,在反洗钱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按
要求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
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规
定,提供与洗钱和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
据及相关资产情况。
    公司各部门在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
洗钱活动过程中,应在接收相关机关文书同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
门进行报备,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协助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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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反洗钱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纳入绩
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管理人员以
及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审
计范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奖
惩机制,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或者制止洗钱活动的员工给予适当
的奖励或者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受到反洗钱
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予以问
责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管理专门机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或者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反
洗钱管理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
    (五)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管理培训;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司、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
险评估;
    (七)未按照规定对客户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八)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
户、假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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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
    (十)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十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监控名单监测和回溯性调
查;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涉及恐怖活动资产采取或者协助采取
冻结措施;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保密资料和信息;
    (十五)拒绝、阻扰、妨碍、干涉反洗钱管理内部或者监管
调查、检查、审计;
    (十六)拒绝提供反洗钱管理内部或者监管调查、检查、审
计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十七)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管理职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反洗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反洗钱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比本办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
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国海发〔2019〕19
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监管机构如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按监管机
构的最新要求执行,同时本办法将依据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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