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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6-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
(已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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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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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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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

站;

   (五)公司网站;

   (六)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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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

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gf.com.cn;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gfzq@gf.com.cn;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020-87550265、87550565;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020-875541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szse.cn;

   香港联交所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hkex.com.hk。

   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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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附件一),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细则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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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公司可

根据《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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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在互动易平

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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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

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


                               9
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

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

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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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

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

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11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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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 资 者 关 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
称及人员姓
名
时间
地点及形式
上市公司接
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
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
有)
日期




                                13
附件二:调研机构及个人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或“广发证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打探贵公司未向公众公开重大信息或内幕消息(“未公开信息”),

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本人

(公司)在调研期间获取的信息仅供进行评估贵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及/或新闻稿之目的使用,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14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如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自行或根据

贵公司要求及时改正;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如导致给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的,广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

任,对广发证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广发证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

济赔偿的权利;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

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