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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09-27  

债券简称:21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9499.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9500.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9562.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9563.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07                                 债券代码:149564.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0                                 债券代码:149633.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9634.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2                                 债券代码:149635.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3                                 债券代码:149658.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6                                 债券代码:149650.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7                                 债券代码:149687.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19                                 债券代码:149702.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20                                 债券代码:149703.SZ
债券简称:21 广发 21                                 债券代码:149704.SZ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023 年 9 月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
关公开信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
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
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
为投资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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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 广发 03”、“21
广发 04”、“21 广发 05”、“21 广发 06”、“21 广发 07”、“21 广发 10”、“21 广发
11”、“21 广发 12”、“21 广发 13”、“21 广发 16”、“21 广发 17”、“21 广发 19”、
“21 广发 20”和“21 广发 21”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以下简
称“《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发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日
和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05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
4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24、2023-038)。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广
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
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
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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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
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
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
处以 943,396.23 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合规稳健
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1广发03”、“21广发04”、“21广发05”、“21广发
06”、“21广发07”、“21广发10”、“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13”、“21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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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6”、“21广发17”、“21广发19”、“21广发20”和“21广发2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
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
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
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
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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