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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09-27  

   债券简称:22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9967.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004.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016.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1                      债券代码:149989.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2                      债券代码:149990.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9991.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009.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010.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011.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7                      债券代码:148026.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8                      债券代码:148027.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028.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10                      债券代码:148041.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8066.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12                      债券代码:148067.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8192.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253.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270.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271.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286.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Y4                      债券代码:148309.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376.SZ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2023 年 9 月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广

发 Y1”,债券代码:149967.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

续次级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2 广发 Y2”,债券代码:148004.SZ)、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

“22 广发 Y3”,债券代码:148016.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1”,债券代

码:149989.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2”,债券代码:149990.SZ)、2022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发 03”,债券代码:149991.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4”,债券代码:

148009.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010.SZ)、2022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

发 06”,债券代码:148011.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7”,债券代码:

148026.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

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8”,债券代码:148027.SZ)、2022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

发 09”,债券代码:148028.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2
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10”,债券代码:148041.SZ)、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债券

简称“22 广发 11”,债券代码:148066.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12”,债

券代码:148067.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1”,债券代码:148192.SZ)、2023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2”,债券代码:148253.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 广发 04”,债券代码:148270.SZ)、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

简称“23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271.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3”,债券代码:

148286.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

(债券简称“23 广发 Y4”,债券代码:148309.SZ)及 2023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06”,债券

代码:148376.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和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3
0382023005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2023-038)。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6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广发

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为王鑫和杨磊杰。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

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大额银

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

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 2018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

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

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

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

                                    4
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

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

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

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943,396.23 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 元,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

常,公司将持续遵循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

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

务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5
《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东方投行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东方投行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

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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