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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年青: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

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研究并拟订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

    (二)研究并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须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