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云铝股份: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2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铝股份”或“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党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四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