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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铝股份: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2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

或“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的治理能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治

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其中

超过半数。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和 ESG 管理部门为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及其他委员会和部门的协

调和沟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含 ESG 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持续推动公司 ESG 治理,负责对公司 ESG 相关事务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与 ESG 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管理部门,由战略投资管理

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组织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开展 ESG 治理具体工作;

   (四)组织编制 ESG 年度报告,指导开展 ESG 信息收集工作;

   (五)其他 ESG 实施执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和 ESG 管理部门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和 ESG 管理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