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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金叶: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07  

                                                    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23-44 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汉源、熊
汉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
18 号),现公告如下: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汉源、熊汉城: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拟租赁控股股东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下厂房建设北校区,在
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支付装修改造款项,截至
2022 年底累计支付 5,967.84 万元。上述支付装修改造款项
行为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公司对相关
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2 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并在 2022 年年
报披露前归还了上述资金。但你公司未在 2021 年年报及 2022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其中截至 2021 年底涉及资金占用
1235.58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底涉及资金占用 2090.41 万
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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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条第五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
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袁汉源作为董
事长、熊汉城作为财务总监,对该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袁汉源、
熊汉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
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认真汲取教训,主要负责人
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认识和水平,尊重全体股东权利,遵守
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基本要求,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
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
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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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推动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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