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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

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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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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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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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节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4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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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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