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2023-12-30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节 总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
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席职责。 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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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提出建议; 事项。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席或两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
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节 附则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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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
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 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注:制度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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