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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京山轻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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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00 号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胡云律师、李宇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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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股份 190,1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52%;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1,641,4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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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11.非独立董事选举

     11.01 非独立董事李健

     11.02 非独立董事祖国良

     11.03 非独立董事方伟

     11.04 非独立董事周家敏

     12. 独立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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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 独立董事谭力文

     12.02 独立董事刘林青

     12.03 独立董事谈多娇

     13. 监事选举

     13.01 监事王浩

     13.02 监事胡恒峰

     13.03 监事严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6、议案
7 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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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胡 云




                                                            李宇哲




                                                        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