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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
部控制等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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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应
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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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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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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