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21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家楷律师、张骁阳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1-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山西省太原市 花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更红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投票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3:00。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609,126,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共计 61 人,代表股份 82,975,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参会股东均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 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张晓东先生、王清洁先生和独立董事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 汪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2-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项议案 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事以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3- 总体表决情况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 表决 议案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中小股 中小股东有 议中小股 编码 议案名称 议有效表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效表决 弃权票数 效表决 同意票数 东有效表 反对票数 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东有效表 决股份总 结果 股份总 股份总 决权股份 份总数的比 决权股份 数的比例 数的比 数的比 总数的比 例 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例 2022 年度董事会工 通过 1.00 3,688,552,187 99.90% 1,720,300 0.05% 1,828,781 0.05% 80,897,853 95.80% 1,720,300 2.04% 1,828,781 2.17% 作报告 2022 年度监事会工 通过 2.00 3,688,552,187 99.90% 1,720,300 0.05% 1,828,781 0.05% 80,897,853 95.80% 1,720,300 2.04% 1,828,781 2.17% 作报告 关于 2022 年年度报 通过 3.00 3,688,552,187 99.90% 1,696,300 0.05% 1,852,781 0.05% 80,897,853 95.80% 1,696,300 2.01% 1,852,781 2.19%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 通过 4.00 3,688,622,187 99.91% 1,650,300 0.04% 1,828,781 0.05% 80,967,853 95.88% 1,650,300 1.95% 1,828,781 2.17% 决算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 通过 5.00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3,690,450,968 99.96% 1,626,300 0.04% 24,000 0.00% 82,796,634 98.05% 1,626,300 1.93% 24,000 0.03% 增股本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全面预 通过 6.00 3,690,450,968 99.96% 1,650,300 0.04% 0 0.00% 82,796,634 98.05% 1,650,300 1.95% 0 0.00% 算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固定资 通过 7.00 3,690,450,968 99.96% 1,650,300 0.04% 0 0.00% 82,796,634 98.05% 1,650,300 1.95% 0 0.00% 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 通过 8.00 3,643,472,769 98.68% 48,244,717 1.31% 383,782 0.01% 35,818,435 42.42% 48,244,717 57.13% 383,782 0.45% 程》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 通过 9.00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3,686,725,237 99.85% 3,547,250 0.10% 1,828,781 0.05% 79,070,903 93.63% 3,547,250 4.20% 1,828,781 2.17% 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 通过 10.00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690,244,568 99.95% 1,856,700 0.05% 0 0.00% 82,590,234 97.80% 1,856,700 2.20% 0 0.00% 的议案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刘家楷 承办律师 : 张骁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