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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钢不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3-058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太钢不锈《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
     订。
         《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
       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促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1     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独立董事制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独立董事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2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按照《指导意见》及公       第四条 按照《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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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1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否则公司应按规定
    事,否则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 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公司聘任的独立董
    董事人数。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 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
    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
    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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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训。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          第七条   独立 董事 应 当具 备下 列 条
    列基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不具备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 独立性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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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章及规则;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经验;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的工作经验;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条件。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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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主要社会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2
    关系;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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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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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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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其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会山西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有关材料,披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露相关声明和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
    见。                                 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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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 准确、完整。
    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董事提名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回答深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资料。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侯选
    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10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年。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 事职务。
     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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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出公开声明。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说明。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12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产生之日。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行职务。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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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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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
14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会;
15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为其判断的依据;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会计师事务所;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东大会;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6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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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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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第二十七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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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7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 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况;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少保存 5 年。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
                                            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19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
                                            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释义                           第三十四条 释义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
     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20       公司:指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公司:指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
         《指导意见》:指《关于在上市              公司《章程》:指《山西太钢不锈钢股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份有限公司章程》;


                                     8
       见》;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公司《章程》:指《山西太钢不 会;
       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接控制的企业;
       理委员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股东大会 制定、修改和解释。
21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的
       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07 年 9       第三十八 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
22     月 6 日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生效。
       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外,《独立董事制度》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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