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0-3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