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3633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和 2023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事项与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灯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持 有和代表股份1,447,31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2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1,236,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128%。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76,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1%。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3,8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1,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433,8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18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13%;弃权295,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0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0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4.00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432,64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8.9866%;反对14,54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46%;弃权126,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87%。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2.0921%;反对14,540,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77.2370%;弃权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6709%。 表决结果为通过。 5.00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33,78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54%;反对13,2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50%;弃权282,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6.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203,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70.1376%;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22%。 表决结果为通过。 7.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33,8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0682%;反对13,2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123%;弃权282,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9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203,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70.1376%;弃权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22%。 表决结果为通过。 8.00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1 《关于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服务、外包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和企信通业务的议案》 同意5,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6696%;反对13,27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5057%;弃权 3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824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6696%;反对 13,27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70.5057%;弃权3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4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采购商业保险的议 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33%;弃权 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536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 13,38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 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33%;弃权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365%。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3 《关于信之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接受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销售葡萄酒业务的议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38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86%;弃权 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531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 13,38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 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1086%;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31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4 《关于北京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 公司采购硫酸钾的议案》 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13,19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0940%;弃权 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5458%。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02%;反对 13,19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 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0.0940%;弃权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545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8.05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674%;反对15,20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7844%;弃权 1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948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8.2674%;反对 15,20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 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7844%;弃权1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948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9.00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430,667,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8499%;反对16,54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1432%;弃权100,000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0.006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1.5754%;反对16,546,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87.8934%;弃权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53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0 《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许齐先生 同意1,431,81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8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323,187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17.652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02 张科先生 同意1,431,73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3,185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17.227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03 吕鹏先生 同意1,431,731,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3,487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17.2294%。 表决结果为当选。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00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01 彭宁女士 同意1,431,73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6,584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17.245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02 孟庆文先生 同意1,431,7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8.923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242,285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17.2230%。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张 霞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