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国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12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BJ2023C05010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
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
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二)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与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14:3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
召开,根据公司 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长空缺期间,副董事长张科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本次会
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科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8人,持
有和代表股份1,635,673,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728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6,782,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542%。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8,890,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40%。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1.00 《关于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201,813,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4077%;反对5,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5923%;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1,813,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4077%;反对
            5,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5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629,90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6472%;反对5,402,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303%;弃权367,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25%。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1,41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7.2150 % ; 反 对
            5,402,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6075%;弃权3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775%。

            表决结果为当选。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29,36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6144%;反对6,22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805%;弃权8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5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87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6.9556 % ; 反 对
            6,22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043%;弃权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元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合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J飞)
                                                               王欣




                                                           t
                                                     》均年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