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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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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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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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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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